建構我國公證證據規則的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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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字數:38569 論文編號:sb2016011113544615133 日期:2016-01-11 來源:碩博論文網

              第 1 章 公證及公證證據概述


              1.1 公證概述
              談到公證制度,要從羅馬共和國那時說起,可謂歷史悠久。在羅馬共和國末期時,羅馬的居民感到需要一種能夠為他們擬定法律文書,從事這種法律行為的人為他們服務。那時就出現了向我們現在的公證員一樣專門從事代擬文書、作為中立的證明人對一些事實的真實性給予證明的奴隸。他們略懂當時的法律政策,按時領取國家的薪金,被稱為“諾達里”(notarii)或“達比倫”(tabellions)。私人見證在中國歷史上流傳深遠,所謂“私人見證”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中間人”。當人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析產協議、以遺囑形式處分自有財產時,就會請不涉及到自己利益的人予以證明。他們還會怕日后反悔發生口角,就要求簽字、捺指印,作為憑據。中間人不像現在的公證機構,他們是以個人身份參與證明活動,不管被證明的這件事是否公平合理,甚至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只證明有這么一件事發生。中國現代公證制度的建立,則起始于民國時期?!豆C暫行規則》是第一部與公證有關的法規,頒布于 1935 年,隨后,公證制度一波三折的健康發展,但公證制度發展到了“文化大革命”時期停滯不前。隨著改革開放,1982 年出現了《公證暫行條例》,直至 2006 年 3 月 1 日《公證法》作為我們新中國的第一部與公證相關的正式法規頒布實施。從這一刻開始,公證制度發展步入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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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公證證據的概念與種類
              我國證據法學形成于 20 世紀末期。①公證制度在我國迅猛發展,但至今我國仍沒有對公證證據做出明確的解釋,教材里也沒有對公證證據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法學界的一些學者對此問題的觀點也大相徑庭。有些學者認為,公證證據是證明與公證相關事實確實存在的;有些學者則認為,公證證據是指一些客觀材料用來證明公證事項具有真實性;更有些學者認為,公證證據即《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證書是一種具有法定證明力的公文書,如果不經過法定程序,沒有足夠的相反證據是不能夠推翻的”。[4]學者們眾說紛紜,怎樣才能明確公證證據的概念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1)注意證據實際運用的目的,公證證據主要是用于證明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中所涉及的相關事實。(2)公證證據概念應當包涵范圍較廣,并不是說所有符合要求的、適格的才算是公證證據,應有足夠大的外延,涵蓋我們日常辦證中各種各樣的證明材料。(3)公證證據概念不應對證據是否真實進行界定,某些證明材料能否被定義為公證證據,不是看它們是不是真實的,而是看這些證明材料能不能證明公證申請人的主張。公證證據真實與否的情況不應在探討其概念時予以考慮,這應該是公證員在審查核實階段需要核查的事情。(4)注意區別“公證證據”與“經公證證據”所表達內涵的不同,經“公證的證據”指的是公證書本身,其主要強調公證書外在的證明效力,無法反映作為辦證過程中所采信的公證證據概念的本質。綜上所訴,筆者認為我們可以這樣來認定公證證據的概念:公證證據是用來證明申請人和申請公證事項中涉及的相關需要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的依據。我們所指的公證證據的種類似乎與民事證據的種類相差無幾,傳統的公證證據種類包括:言詞證據即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面材料即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工作記錄,實物證據即物證、視聽資料;公證員獲得證據的方式也限于三類 :一是找客觀存在的證物;二是找被記載“書證”;三是找了解情況的“證人”。[5]筆者認為,公證證據種類與傳統的證據種類相近,但現場工作記錄作為公證證據特有的一種證據種類而存在。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電子信息作為證據出現越來越頻繁,隨即便產生了這種新的證據種類,其與視聽資料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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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我國公證證據制度的現狀、缺陷及弊端


              2.1 我國公證證據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有公證證據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證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①、二十九條②、三十一條的規定中。其次我國的公證證據最權威的規定即《公證程序規則》,這是公證員日常辦證的程序指導規則,在這里也僅有第二十二條③、第二十三條④、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二十六條這四條對公證證據做出了具體規定。司法部制訂的具體公證業務辦證程序細則⑤,只是根據我國民商事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的身份、法人資格、委托書、監護權、財產所有權等證件和材料做了原則規定。另加一項規定:“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就是我國現有公證法規、規章有關公證證據問題的全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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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我國公證證據制度存在的缺陷
              通過上面的我國公證證據現狀,我們能夠非常清楚地看到,在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公證證據規則,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我國不僅沒有統一的證據規則,就連公證證據制度也少之甚少,公證證據規則更無從談起了。公證行業協會以及司法部頒發了一些辦理公證的細則及指導意見,這些相應的規定里只是原則性的表述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的身份證明類及財產類的證件和材料不能是虛假的,需符合法律規定,也并沒有對怎樣核實、審查公證證據,什么才是充分的標準作出規定。我國沒有一部完整的公證證據規則,上述制度只是一些少數零星的原則性規定。首先,在現有的公證證據規定中,規定公證人員認為申請方所提交的證明材料不全面,未能反映出待證事實,那么就要求申請人繼續搜集證據并繼續向公證處提供相關聯的證明材料。但對完善的標準沒有統一的規定,什么樣的才算是完備,公證員無法可依,很難具體掌握。其次,在現有的規定中,只規定公證員必須審查這些證言或書證、物證等是否可信,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對如何審查、審查到什么程度這些統統都沒有明確規定,無法衡量公證員是否盡到審查義務。最后,在現有的規定中,調查核實不是必須的,只有詢問當事人和核查材料才是公證員一定要完成的??墒乾F有規定并沒有對什么情況需要調查核實、什么情況不需要調查核實做出明確的規定,上述種種情況均可能造成公證員在公證實踐中無章可循,在公證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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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建構我國公證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和原則......15
              3.1 建構我國公證證據規則的必要性........15
              3.2 公證證據規則的構建原則.......16
              第 4 章 建構我國公證證據規則的具體措施..........19
              4.1 建構公證證據資格規則 .....19
              4.1.1 公證證據取得的途徑.........19
              4.1.2 公證證據的資格審查標準.....20
              4.2 建構公證證據收集核實規則.....22
              4.3 建構公證證據審查采信規則.....28
              4.3.1 公證證據的審核制度.........28
              4.3.2 建立公證證據的采信認定標準 ........29
              4.3.3 公證程序中對證據的審查重點 ........30
              4.4 構建公證證據權責明確規則.....31


              第 4 章 建構我國公證證據規則的具體措施


              4.1 建構公證證據資格規則
              公證證據的取得主要由當事人提供能夠證明該事項的證明材料。這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特別是對過去發生的事實等,公證員并沒有親身經歷,不在現場,不可能證實其發生時的狀況,那么,這樣的公證事項中證明責任就應當由申請人來承擔。其提交的證明材料應包括:(1)身份證明,包括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等等。(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其有代理資格的證明,即委托授權書,有些外地的還要提供經公證的授權書。(3)被證明的文件,如委托書、贈與合同等,也可以由公證機構代擬。(4)與所辦事項相關聯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及親屬關系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這些證明材料一般都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比如繼承公證中,需要核實一些親屬關系情況,如果申請人不提供被繼承人生前單位、住址等,公證處本身沒有權利進行調查,很難進行核實取證。根據《公證法》以及其他相關的規定,公證機構應當明確的指導申請人怎樣去取證,怎樣把相關證據收集充分以及什么樣的證據比較合適。雖然在申請辦理的公證應有申請人自己主動提供 ,公證機構也應當積極幫助其完成。因為大部分當事人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如果公證機構不進行指導,當事人不知道哪些證據需要提供,關鍵要證明的事項是什么,為了避免當事人走彎路,同時還要盡量使其提供的公證證據的有效,公證員解答咨詢時應不遺余力的指導當事人提供證據。還有一些情況,當事人舉證非常困難,需要公證處出具調查核實函,比較常見的是到被繼承人單位調取人事檔案,一般單位都要公證機構出具調查函說明目的,否則不予調取。這并不是說公證員主動調查舉證,這樣有違公證的中立性,只是公證員依照職權對當事人的舉證予以協助進行的補充核實性的工作,僅僅是查明和核實當事人舉證的合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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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 論


              公證因其自身特殊性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有著它不可替代的社會功能。而人們對公證的關注點比較低,在我國法學理論界,對公證程序的研究更是少之甚少。特別是公證證據作為公證程序的核心及基礎,其所發揮的作用無人能敵,體現著自身的重要價值。社會上關于公證的負面報道屢屢出現,是由于我國沒有公證證據規則,使公證人員在司法實踐中,缺乏理論依據及可操作性,出現了一些錯假證。與此同時,也增加了公證人員的執業風險,辦證時沒有明確的證據審核依據,無章可循,其責任自然也處于無限擴大的狀態。由此看來,構建我國的公證證據規則,從而有效地提高我國公證的社會公信力,規范辦證程序已經是迫在眉睫。本人從事公證實踐工作十余年,深知構建公證證據規則的重要性與實踐應用性。所以,通過對公證證據的基本相關理論研討,提出了構建我國公證證據規則的想法和具體措施。這是人民群眾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的客觀需求和必然選擇,也是提高公證的社會威信和公信力以及公證機構、公證員順利履行公證職能的重要保證。公證證據規則的構建使公證制度更加深入人心,從而全面、優質、高效地發揮出公證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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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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