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商標權限制問題的概述
一、 商標權限制的定義
所謂商標權的限制,顧名思義就是對商標權作出一定的限制,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商標權限制包括了從商標注冊開始的對注冊商標的限制、使用時效的限制、續展程序的限制、對商標權的地域限制以及在轉讓、擔保、許可等行為中的限制、甚至還包括對特定主體如商標權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商標代理機構等所作出的專門限制。而狹義的對商標權的限制僅指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對商標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進行的限制,進而使得某些原本屬于侵權范圍內的行為成為侵權的例外,不再以侵權而論。這些行為可被具體地歸類為合理使用、在先權利和權利用盡。本文所論述的正是狹義上的商標權的限制。鄭成思教授為權利的限制下了一個很準確的定義,權利的限制是指某一行為本來應該屬于侵犯了他人權利的行為,但由于法律把這部分行為作為侵權的例外從而不再屬于侵權行為”。筆者也照著鄭成思教授的定義為商標權的限制下了一個定義:所謂商標權的限制就是指非商標權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的行為原本已經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法律將非商標權人的侵權行為作為侵權的例外處理,不再將該行為以侵權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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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商標權限制的法理學分析
所謂的公平正義,每個人有每個人的定義。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正義,就個人而言,是一種美德;就社會而言,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是一種符合社會理想的、足以保證實現人們利益與愿望的制度,是法院公平、正義地執行法律,合理地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安排人們的行為??傊?,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理想關系。而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則認為,公平正義則意味著某種平等。這種正義可分為兩類,分配的正義和改正的正義。分配的正義是一種有公權力介入的正義,指的是國家根據每個人的價值來分配社會資源。改正的正義,是一種無公權力介入,社會成員自發地通過行動所得到的正義,這種正義是在同等地對待任何人的前提下,平等地計算行為雙方在行為過程中的利益與損害。而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則認為社會正義是指社會制度的正義,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這是一種合作體系中的社會制度,而個人正義則是指一些能用于個人在具體環境中行動的原則。并且這兩種正義有先后順序,首先要確定社會正義,之后才能確定個人正義。我們運用上述正義觀來尋找對商標權進行限制的正義所在。首先我們要明確所謂公共利益,其與個人利益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正如馬克思所說:"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換”。那么依據龐德的理論,我們只有將商標權進行一定的限制,為公共利益留出一部分空間,如正常使用語言文字的權利等等,同時,也對商標權的限制進行一定的要求,保證商標權的核心利益不受損害,我們才可能說滿足了人類的一種公平、合理的要求,都保證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最為基本的利益和愿望,也才能更好的平衡商標權人與非商標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使他們的關系盡可能地達到一種理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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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國外法律關于商標權限制的規定
一、 合理使用
事實上合理使用是商標權限制中對于公共利益而言最為急需的內容,因此很多國家都對其有所規定。如《德國商標法》在第16條明確規定可以合理使用通用性描述?!稓W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允許在詞典、百科全書等類似參考書中使用注冊商標,但是在使用時要標明該詞是注冊商標。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商標所有權人不得禁止他人在貿易過程中使用商標中具有通用性質的表達?!睹绹虡朔ā返谑鍡l第四項規定可以合理使用商品的通用性描述。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使用人可以善意使用與使用人相關的文字或圖案。美國《蘭哈姆法》也規定只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就可以合理使用商品的通用性描述?!度毡旧虡朔ā吩诘诙鶙l也規定可以合理使用商品的通用性描述?!队虡朔ā返谒臈l也規定可以在商標專用權范圍外以任何方式使用商標,而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即是不得作為使用人自己的商標使用和不得破壞商標與商標權人的商品之間的聯系。但在訴訟中要提供商業習慣方面的證據和合理使用方面的證據?!斗▏R產權法典(立法部分)》第七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商標成為必要的說明時可以適用合理使用。第七百一十四條第六款明確規定常用名稱可以合理使用?!兜溕虡朔ā返谖鍡l明確規定可以合理使用商品的通用性描述。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商標可以合理使用于字典、手冊、百科全書、課本或者是其他類似具有行業性質的出版物中。而《比荷盧經濟聯盟統一商標法》第十三條作出了禁止合理使用商標本身的規定,甚至禁止對將比荷盧領土內旳商標上的某一民族語言或方言翻譯為其他語言的使用?!栋l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也在其第十八條中規定商標權能只有在使用商標會使公眾誤解或是無正當理由地使用類似商標、標記或商號,并且這種使用會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的情況下才能禁止他人的使用。并且在其第十九條中明確在善意、真實且不會導致混滑的情況下,可以合理使用通用性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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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先權利
在先權利所涉及的矛盾是發生在商標先使用人和商標專用權人之間的,而商標先使用人與商標專用權人的權益是重疊的。換句話說,如果給商標先使用人以商標專用權,那么商標專用權人的權利就沒有了。也就是說,在先權利可能直接導致商標專用權人最核心的利益受損。因此,各國都對此采取了比較謹慎的態度,很難直接從各國的法條中看到對在先權利的保護。在《TRIPS協議》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任何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和服務與另一企業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的標志或標志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也就是說在《TRIPS協議》中,商標的存在不以注冊為前提,也就承認了在先權利的效力。包括在其第十六條也明確規定不要侵犯到其他的在先權利,也己經明確對在先權利的保護?!睹绹虡朔ā返谌龡l第二款第五項里明確規定,如果商標使用人對該商標的使用是在不知道該商標已經注冊了的情況下進行的,并且這種使用是在商標注冊之前或者是公告期滿之前開始使用并一直延續至今的,那么商標專用權人不得獨占使用商標。同時美國還對該在先權利的使用在地域上作出了一個限制,即這種使用只適用于該商標使用人所能證明的其在先連續使用的地區?!俄n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善意的在先使用人可以繼續使用商標,但是要求消費者是在該商標申請注冊前就已經認可了在先使用人的商品與該商標所建立的聯系,同時賦予商標權人和商標獨占許可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適當標記以示區別?!斗▏R產權法(立法部分)》的第七百一十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不得侵犯在先權利,第七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商標要注冊才能取得,并在第四款中明確授予在先權利人以及馳名商標所有人以異議的權利。并在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該異議期限為五年。而《比荷盧經濟聯盟統一商標法》第十三條也作出了禁止在先使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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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我國對商標權限制的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23
一、我國法律法規對商標權限制的規定........ 23
二、地方性法規對商標權的限制的規定........ 27
三、我國在商標權的限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28
第四部分完善我國對于商標權限制的立法建議........ 29
一、關于完善合理使用的立法建議........ 29
二、關于完善在先權利的立法建議........ 42
三、關于完善權利用盡的立法建議........ 51
(一)權利用盡的概述........ 51
(二)權利用盡的內容........52
四、構建商標權限制的框架........ 56
第四部分完善我國對于商標權限制的立法建議
一、 關于完善合理使用的立法建議
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知道商標的本質功能是識別和區別其他來源的商品。但是由于在商標的設計和使用過程中可能會使得商標具有其他的價值,而這些價值往往會涉及到諸如文化權利這樣的公共利益,而這些利益對于社會的進步又很重要,在價值上要高于商標權人的私權利,值得對此進行保護。此外,由于很多商標本身帶有一些通用性質的表述、形狀、性質等等,這樣一味的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也會妨礙到他人相關表述、形狀、性質的使用。還會存在有援引商標的目的就是為了指向商標主體的情況。只要人們在這些情況下使用商標是出于善意的目的,且沒有給商標權人帶來損害,就不應該被禁止。對于商標的合理使用,可以分為商業性合理使用和非商業性合理使用。關于商業性合理使用,我國的商標法雖未作出規定以給予其相應的定義,但《美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十五款第一項明確規定出應視為商業中使用的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商業銷售或運輸的過程中,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容器或商品的陳列物上,或者是附在商品本身的商標上,另一種是將該'項標志用于服務或廣告上。作者則認為對于商業性合理使用與非商業性合理使用的最大區別就是其使用該商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為了盈利。若是為了盈利則是商業性合理使用,否則是非商業性使用。而商業性合理使用又可分為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比較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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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我國剛修改了《商標法》,但是正如本文所述,依舊沒有過多的涉及商標權的限制問題。參看國外立法,對商標權的限制也是寥寥數語。但是關于商標權限制的案例卻數不甚數,也就是說商標權的限制所針對的沖突是當今社會的一種熱門現象,它時常發生,但卻由于對其的了解不足,從而出現了立法上的缺憾。因此本文也試圖對商標權的限制問題進行研究,探尋商標權限制的本質,分析商標權限制過程所面對的沖突,找到沖突雙方的核心法益,從而針對不同的沖突以對沖突主體行為做基本要求的方式來具化具體沖突中的商標權限制,最終總結歸納出商標權限制在現今社會的呈現形式,搭建一個商標權限制的框架,希望能為司法實踐和立法中對相關問題的解決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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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