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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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字數:35689 論文編號:sb2015082412180514376 日期:2015-08-25 來源:碩博論文網

              1 引言


              1.1 選題背景及意義
              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給企業的未來發展空間提供了新的發展平臺,商標作為一個企業最重要的知識產權貿易競爭,其重要性也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和關注。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很快,因此商標在網絡領域的延伸使商標能夠快速的被大眾所知悉,但也因此使商標在網絡領域被侵權的風險性大大提高。2014 年 6 月 27 日,上海易飾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一紙訴狀將美國蘋果公司和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商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沃商公司侵犯了原告公司開發的“為為網”App 應用程序的商標專用權,并且其涉嫌不正當競爭,而蘋果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有幫助沃商公司侵犯原告公司權益的行為。這一案件看起來是個一般的商標侵權案件,但卻是我國國內首例 App 應用程序商標侵權案件。近些年智能手機席卷了全球,隨之而來的是各種各樣的手機軟件,即 App 應用程序軟件。比較著名的網站如淘寶、新浪、百度等等都用其自己的商標開發了同名的手機客戶端,就是我們所說的手機 App。App 應用程序的興起給人們的生活帶來重大的改變,它讓我們的生活更加方便快捷,但是新事物的出現必然會帶來新的問題,例如商標侵權問題。上述案件是第一例在手機 App 領域內的商標侵權案件。通過新聞報道,我們了解到原告易飾嘉公司旗下有一個名叫“為為網”的綜合類電子商務平臺,類似于全球購、京東商城這樣的網絡購物平臺,該網站是從 2007 年 5 月開始研發的,研發成功后在商標局經申請注冊取得了“為為網”的注冊商標所有權。2014 年 4 月,原告開發出了“為為網”的手機 App 應用程序,并在這一月注冊了蘋果公司官方網站的開發商賬號,后易飾嘉公司按照蘋果公司對開發商規定的應用程序上架流程,向蘋果公司的應用商店申請上架其開發的“為為網”App 移動應用程序,但卻遭到了蘋果公司的拒絕,理由是:“該 App 版本已經存在,不能重復上架”。①原告公司經過調查發現,該款已存在的應用程序并非其開發的“為為網”App 軟件,但是卻使用了其原本的注冊商標作為程序圖標。經多方查證,這款與原告公司商標相同的軟件是由上海沃商公司開發的,后經蘋果公司獲準進入到了蘋果應用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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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我國的商標法經歷了三次重大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增加了一些與現實接軌的條文,廢除了一些與時代脫軌的條文,但是此三次修改對于網絡環境中商標侵權行為的問題仍是沒有相關的明確規定。在網絡已經占據生活主流的今天,我國研究網絡商標侵權的論著仍然很少,這方面的學術論文也不是很多??梢钥闯?,人們對網絡環境中商標侵權這類行為的認識和深入研究的意識還相對薄弱。①但是,有關網絡商標侵權的問題涉及的領域卻相當廣泛,②無論是商標侵權行為主體的界定問題還是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完全適用。尤其是當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的形式類型在不斷增加時,法律的現有規定更是顯得捉襟見肘。2013 年我國因原有《商標法》中的一些條文不能很好的適應實踐需要而進行了修改,但是其中并不包括不適應電子商務或者互聯網時代的需要。在修法時有人提議:“網絡立法的缺失不利于互聯網的發展,應當增加在網絡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法律效力認定方面的條款。”③但是從最終的修法結果來看,該建議并未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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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的界定


              2.1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的內涵
              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依據法律規定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依法支配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處分權、收益權、排他使用權。商標權保護范圍可以說既是判定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的標準,也是判定使用他人商標的非所有人是否侵犯商標權所有人專用權的標準。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護有兩點:第一,《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①表明了,我國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僅限定在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之內,而不能超出該范圍隨意擴大。因此,普通商標的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同類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第二,對于馳名商標來說,《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其提供了更加廣泛的保護范圍。該條不僅僅局限于禁止他人在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相似的或同樣的商標,還禁止他人注冊和使用他人雖未在我國注冊,但已經在我國馳名的商標;禁止他人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可能造成使商標權人利益受損并且已經在我國注冊的商標。②通過分析以上兩點保護范圍,筆者認為,我國法律對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并非如一個框架般一成不變的,而是具有延伸性的處于一個動態的平衡之中的,商標權的保護邊界也是動態的,因為法律會對不同的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因為對商標權的保護其實就是對商標權背后所代表的各種利益的衡平。法律明確規定了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形式,但是侵權行為復雜多變,法律不可能將所有的侵權形式都規定出來,因此,應當有一個判斷是否侵權的標準,毫無疑問這個標準應當是是否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即“混淆性”和“近似性”,只要符合此標準,并排除商標的合理使用情況,就可以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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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的特點
              2014 年 6 月,上海易飾嘉公司在蘋果公司官網申請注冊上架其自主開發的“為為網”App 應用程序至蘋果應用商店。但是遭到蘋果公司拒絕,拒絕理由是易飾嘉公司申請上架的“為為網”App 軟件版本已經存在,不能重復上架。而易飾嘉公司是在 4 月時剛剛自主完成的應用程序開發,并未與他人合作,不存在具有相同應用程序的可能性。經調查發現,其注冊的“為為網”商標已被上海沃商公司使用。易飾嘉公司通知蘋果公司沃商公司侵犯了其商標權,并要求蘋果公司將該侵權軟件從蘋果應用商店下架,但是蘋果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2014 年 6 月 27 日,上海易飾嘉公司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海沃商公司和蘋果公司告上了法庭。經證實,易飾嘉公司于 2007 年 5 月就已經開始研發“為為網”作為其電子商務平臺,研發完成后在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為為網”注冊商標。沃商公司在未經過易飾嘉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其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而蘋果公司因沒有采取必要措施而構成幫助侵權,二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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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析.....13
              3.1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的“行為違法性”..........13
              3.1.1 關于“行為違法性”之一般規定....13
              3.1.2 “為為網”案中“行為違法性”分析..........14
              3.1.3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之“違法性”要件的認定.......14
              3.2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之“損害結果”.......153
              3.3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之“因果關系”.......16
              3.3.1 “違法性”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分析....16
              3.3.2 “為為網”商標侵權案中“因果關系”分析.....17
              3.3.3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之“因果關系”要件的認定..........17
              3.4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之“過錯”........18
              4.1 網絡環境下商標直接侵權行為......21
              4.1.1 銷售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21
              4.1.2 域名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22
              4.1.3 鏈接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24
              4.2 網絡環境下商標間接侵權行為......25
              4.3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的例外——合理使用......30


              4 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的類型及例外


              4.1 網絡環境下商標直接侵權行為
              銷售侵權行為是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對此有相關規定①。銷售行為是侵權產品從銷售者手中分散到最終用戶的中間環節。根據《TRIPS 協議》第十六條規定,商標權人在貿易活動中對其已經注冊的商標享有專有權,并且對他人可能會給其商標造成混淆的行為,有權予以排除。②該條把第三方的行為界定為貿易活動中的使用行為,而不僅僅是單純的銷售行為。因此,這里的“銷售”應當作廣義的解釋,即所有與貿易有關的活動。理所當然的,銷售行為包括網絡交易行為。網絡交易行為本質上并未脫離傳統的交易行為,傳統的商標侵權行為在網絡領域的延伸常見的表現就是銷售侵商標侵權行為。其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擅自在網絡上銷售使用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或者馳名商標作為其商品標識,或者在網頁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為自己的商品進行虛假宣傳,使消費者誤認或產生混淆以為該商品是合法的正品而購買,行為人從中獲取利益并給商標權人造成了經濟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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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 語


              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在給商標權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挑戰。商標權在網絡領域的延伸,大大提高了商標的知名度,但是也提高了了網絡領域商標侵權的可能性。近年來企業對商標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出于現實的需要,我國《商標法》、《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對相關條款作出了一些調整,并出臺了《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理暫行辦法》等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使得商標權人在處理銷售商標侵權、域名商標侵權等糾紛時有法可依。但是,我國在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中依然存在許多法律空白,例如在有關鏈接商標侵權、搜索引擎商標侵權、App 應用程序商標侵權、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商標侵權這些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只能參照其他的法律法規來適用,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再例如,著作權和專利權都規定了合理使用的制度,但是在商標權領域卻依然沒有規定合理使用制度。還有有關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中的幫助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只能參照《著作權法》中的“避風港規則”適用。針對網絡環境下一系列的新的商標侵權的法律問題,我們應當加強對現行有關商標和網絡交易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對網絡環境下商標侵權的行為加以法律的明確規定,只有明確了網絡環境下什么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才能更好的保護網絡環境下商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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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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