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航非法干擾行為及其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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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字數:36958 論文編號:sb2015081813195814311 日期:2015-08-18 來源:碩博論文網

              1引言


              1.1研究目的及意義

              2004年,俄羅斯兩架民航航班在空中相繼爆炸,一名車臣恐怖分子作為“人彈”炸毀飛機事件;2008年3月7日,在烏魯木齊至北京的航班上,一起欲燒毀客機的未遂事件,一名維族女性恐怖分子攜帶汽油罐在北京上空欲點燃汽油燒毀飛機事件;2012年6月29日,新疆和田至烏魯木齊航班,6名恐怖分子妄圖暴力劫持飛機未遂事件;2015年3月24日,一架由西班牙巴塞羅那飛往德國杜塞爾多夫的4U9525航班在法國南部山區墜毀,機上載有150人己全部遇難,有關方面已確認該起事件是副駕駛安德烈亞斯?盧比茨有意實施的劫持并摧毀航空器行為。除此之外,近年也發生了大量旅客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為規范,或不聽從機組人員指示,從而擾亂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紀律的且威脅飛行安全的行為,例如,2015年1月9日,在昆明長水機場發生的旅客擅自打幵飛機應急安全門,導致航班延誤事件等等。這些非法干擾事件,阻礙了民航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給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由于我國針對非法干擾行為的立法和處置中存在諸多問題,如何有效遏制非法干擾行為,成為民航行政管理機關、民航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場公安機關共同面臨的課題。本文將針對這一現實,立足于民航行業管理實踐,結合真實案例,對國內外非法干擾行為的基本特點、發展趨勢進行研究分析,找出非法干擾立法和處置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國外遏制非法干擾經驗,結合相關國際保安?公約,提出遏制我國非法干擾行為的對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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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國內外研究現狀
              近年來,國內學術理論界對民航擾亂行為和非法干擾行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民航恐怖事件、劫機事件及其他非法干擾事件的研究,具體分析了事件的特點、手段,提出了防范措施。例如:周隻,周鋼志在中國民用航空雜志中刊著的《非法干擾行為及防范》對民用航空器非法干擾進行了界定和分類;劉宏斌在浙江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公安學刊〉中刊著的《從“9.11"事件談對恐怖活動的防范》以"9.11”事件為例證分析了當前我國恐怖襲擊特點;劉南男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中刊著的《當前我國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研究》對前我國非法干擾事件的基本狀況和主要特點進行了闡述。二是對民航擾亂行為和非法干擾行為旳研究,主要側重于心理學和行為學方面的分析,重點研究分析旅客以及犯罪分子的行為習慣。例如:孫曉霜在文化學刊中刊著的《國際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研究》對非法干擾行為進行了界定并闡述了界定的演變歷程;賀元弊,魏中許,許凌潔在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學報中刊著的《雙流機場非法干擾行為調查分析》對雙流機場2004年發生的非法干擾事件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并針對某一件非法干擾事件的成因,當事人的年齡層次性別和發生的時間段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許凌潔在社會科學研究刊文《我國民航劫機犯罪的特征及PCC’預防模型研究》中從犯罪人的性別、年齡、職業、精神狀況和犯罪的動機特征是詳細進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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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法干擾行為概述


              2.1非法干擾行為概念
              “非法干擾行為”是民航安保領域專業人員最熟知的概念,也是全球開展航空安保工作的主要對象。20世紀60年代,有關民航的違法犯罪事件驟增。1974年3月22日,參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37條的規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通過了關于民航安保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定義為公約的附件17-《保安-保護國際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在2006年的第八版中,首次引入了 “非法干擾行為”的概念。“非法干擾行為”在2009年的《關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為而導致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的公約》也進行了界定。目前,大量的國際民航組織決議、工作文件、工作手冊等都涉及防范非法干擾行為的內容。民航非法干擾行為的定義為:非法干擾行為是指人們在法定的時空范圍內,違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法律法規所實施的一種已經或將要危及民用航空安全、擾亂民用航空秩序的行為的總稱。?它是一種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或未遂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劫持航空器;毀壞使用中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航空設施場所;為犯罪目的而將武器或危險裝置、材料帶入航空器或機場;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或對財產或環境的嚴重破壞;散播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大眾安全的虛假信息。②“非法干擾”,是國際民航領域一個通行的概念。它是指由行為人故意實施的,違反國家航空安保法律規范,危及航空運輸安全或運營秩序等行為的統稱。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CCAR_329)中規定:“擾亂行為,③是指在民用機場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規定,或不聽從機場工作人員或機組人員指示,從而擾亂機場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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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非法干擾行為的分類
              民用航空領域里,一般根據性質嚴重程度不同和行為侵害對象不同,把非法干擾行為分為不同的類別。根據《附件17》、《民航法》、《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CCAR-329)、《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CCAR-343)、《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劃》對非法干擾行為的界定,將非法干擾事件分為三大基本類型:第一類是“嚴重非法干擾”(以對民用航空安全的危害程度分類)事件。例如:劫持航空器(未遂);爆炸縱火航空器;利用航空器作為武器;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非法侵入機場控制區(隔離區等受控區);攜帶違禁品侵入機場控制區;發布危害民航的恐怖威脅信息。第二類是情節輕微違法、違規(民航局頒布的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但不構成犯罪的。例如:毆打機組人員、機上斗毆;未經許可闖入駕駛船;違反規定開啟機上應急救生設備(打開船門等);盜竊或故意損壞機上救生設備;客艙內吸煙;起飛降落時使用電子設備;請報險情;違反機長的命令,擾亂機上秩序與紀律且不聽勸阻對飛行安全構成威脅;其他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事件。第三類是機場公共區內發生的擾亂民航安全的事件。此類事件中有些雖屬重特大刑事案件,這類事件發生在機場公共區域內可能對旅客和民航從業人員的思想穩定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對民航運行和航空器的危害程度相對較小,因此筆者沒有將其歸屬為嚴重的非法干擾行為。例如:機上盜竊;機場酗酒滋事、尋辦滋事等行為;盜竊、破壞機場公共設施;旅客群體性事件;強行登占航空器(俗稱“霸機”);機場區域打架斗毆;搶劫、殺人、綁架、強奸、詐騙等刑法中規定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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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國非法干擾行為的實證考察...........10
              3.1我國非法干擾行為現狀.......... 10
              3.2我國非法干擾立法和處置中存在的問題.......... 16
              3.2.1非法干擾行為立法存在的問題.......... 16
              3.2.2非法干擾行為處置中存在的問題..........19
              4我國遏制非法干擾行為的對策..........25
              4. 1遏制非法干擾行為的國外經驗借鑒.......... 25
              4. 1. 1簽訂反非法干擾國際公約.......... 25
              4. 1. 2國外打擊非法干擾行為采取的措施 ..........26
              4.2我國遏制非法干擾行為的對策建議.......... 28


              4我國遏制非法干擾行為的對策


              4.1遏制非法干擾行為的國外經驗借鑒
              民用航空領域非法干擾行為有著很長的歷史,最早發生的非法干擾行為記錄是1931年在秘魯的一起相關案件。隨著民航業不斷發展,非法干擾行為已屢見不鮮,所造成的危害也有目共睹。國際民航組織據不完全統計,1970至1998年共發生1072起非法干擾事件,死亡3103人,受傷2569人。那么國外對非法干擾是怎樣遏制的呢,下面我們分兩個方面進行介紹。民航業飛速發展的同時,為減少非法千擾行為的不利影響,國際民航組織曾召集締約國多次召開會議商討對策,先后簽署了遏制非法干擾的三大國際公約。以這三大公約為基礎,又相繼簽署了一系列補充公約和議定書,這些補充公約和議定書都在之前公約的基礎上,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對非法干擾行為的實施主體、客體以及具體形式等做出了更為完善的修訂。三大公約分別為:一是《東京公約》簽訂于1963年9月14日,生效于1969年12月4日。它是國際法上第一個建立航空器登記國對發生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犯罪行為擁有司法管轄權的公約,主要目的是為了統一國際航空器在飛行中發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為的處理原則。公約對航空器內的犯罪行動,包括對“航空器內違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管轄問題作了規定。解決了機長的責任問題和在國際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問題以及各締約國相互協助的責任等問題,避免了各國產生刑事管轄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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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


              近年來,學術理論界對民航領域非法干擾事件比較重視,對涉及的具體行為開展了大量研究工作。一是詳細分析對民用航空領域中的非法干擾事件概況,提煉非法干擾行為規律性特點;二民航非法干擾事件頻發,并呈逐年上升的勢頭。例如近期民航連續遭遇的多起劫機、炸機恐怖襲擊威脅信息,大部分為虛假恐怖信息。再如個別旅客在沒有發生緊急情況并未經機組同意時候打幵機上應急安全門事件。這些具體行為在刑法中界定比較模糊,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切合實際的立法建議;三是建議國際保安公約與我國法律實現有機統一。四是建議將民航非法干擾行為概念正式引入我國法律,并加以明確。五是建議完善修訂現有針對非法干擾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筆者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出相關法律對策以遏制非法干擾的發生。由于事件緊迫、經驗、水平和條件有限,對部分數據收集的不夠全面,對部分非法干擾的研究不夠透徹,而且限于篇幅,只能對所要研究的問題進行研究,從而忽略其他的問題,這些都可能對研究結果產生一定影響。本人是民航行政管理機關安全保衛工作執法隊伍(屬于民航行政管理機關直屬的民航公安機關)中的一員,本課題的研究對于我而言有著特殊意義。我將利用多年來形成的法規優勢和實踐經驗,從實際出發,結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體系,詳細剖析國內外各種類型的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借鑒國外遏制非法干擾行為經驗,總結防范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措施,提出我國遏制非法干擾行為的對策,從源頭上預防、防范和控制各類擾亂行為和非法干擾行為的發生,切實提高我國民航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穩定和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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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略)


              QQ 1429724474 電話 1896410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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